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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发: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环球微动态

2022-12-19 22:06:51


【资料图】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公司管理层会议。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征集议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通过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决议记录。  第十七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也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其它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监管部门”是指中国和公司其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履行监管职能的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其生效时间等同于公司为 A 股发行而全面修订的公司章程之生效时间。修改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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